三中院发布首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白皮书
来源: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8-6-22

  世界杯期间,喝啤酒吃小龙虾撸串是不少市民的“看球拍档”,市民在大快朵颐的同时,也要警惕商家在食物中加入罂粟壳的违法行为。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再次重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白皮书披露的数据,三年来,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一审案件17件,二审案件66件,共结案70件。其中,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食品种类包括饮用水、食盐、奶粉、糖果、牛肉等,药品种类包括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疫苗等。

  白皮书中提到,上海三中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口感吸引顾客,会在火锅、小龙虾以及熟食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

  例如,2016年4月底至同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山区亭林镇经营食品流动摊位,其在制作凉皮凉粉的过程中在调料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用此加工的凉皮凉粉销售获利。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罂粟壳的主要成分包括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中院刑庭副庭长顾军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大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情节轻重应判处五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在审理时一般掌握两个原则,第一,就是对涉案被告人判处监禁刑,一般不适用缓刑。虽然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但对于这种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案件,我们对被告人从严判处监禁刑,没有特殊情况的不适用缓刑。第二,除了对被告人判处刑期,同时还并处罚金,在经济上也对被告人进行制裁。”